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1年度,16號
SLDV,111,破,16,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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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晏伊
代 理 人 陳夢蘋
嚴佳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晏伊破產。
選任楊政雄律師(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0)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1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 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 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僅為受薪階級勞工,除自身積欠之債 務外,又擔任第三人錦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錦興發 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因錦興發公司人去樓空,留下大筆債 務,負責人亦無法聯繫,致聲請人之財產遭債權人強制執行 ,以聲請人之資產實不足清償如此鉅額負債,已陷於不能清 償債務之境,然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扣除抵押債務後之餘額 ,尚足敷構成破產財團,而有透過破產程序將財產公平分配 予各債權人之必要,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其債權人共計有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8人(見本院卷一第22至108、 112至114、134至140、158頁,詳如附表一所示),其債務 總金額約為新臺幣(下同)13,346,448元,另依聲請人所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850號強制執 行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2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於該事件中對 聲請人為強制執行之債權人,計有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 3、6、7、8之債權人,其等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已達14 ,784,205元(見本院卷第238至258頁),而聲請人自行陳報 之財產清冊及價額如附表二所示,共9,921,204元,另查聲 請人名下雖有一輛汽車及第三人錦興發公司之股份,惟經聲 請人於本院調查時當庭陳稱:前開汽車已遭其母親之債權人 取走,未在聲請人之占有中,錦興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30萬股,每股金額10元,其於錦興發公司之持股僅有5千股 ,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公司公示登記資料在卷可稽,足證



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 債權人復有2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 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 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千雅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名稱(姓名) 債務名稱 債權本金 (新臺幣,元) 備考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貸款 4,887,988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0號 信用卡債 76,152 連帶保證債務 4,483,326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7056號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326,000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7483號 信用卡債 63,641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0902號 3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 842,000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831號 信用卡債 65,330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債 18,482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債 5,109 6 創鉅有限合夥 汽車貸款 580,000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908號 7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連帶保證債務 1,991,000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485號、111年度司執字第7339號 8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稅款 7,420 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0號 合計 13,346,448
附表二:
編號 財產項目(名稱) 陳報金額 (新臺幣,元) 備考 1 存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150 4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 6 不動產: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2874建號、8841建號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高雄地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50號強制執行拍賣金額 9,919,999 抵押權設定情形: ㈠第一順位抵押權華南銀行:最高限額700萬元 ㈡第二順位抵押權國泰世華銀行:最高限額78萬元 合計 9,9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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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錦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