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46號
SLDV,111,消債更,146,2022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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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6號
債 務 人 蘇德發

代 理 人 陳思伃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蘇德發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六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 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 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 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 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及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見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6號卷,下稱調解卷, 第7至8頁背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見調解卷第10至13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4頁、本院卷第168頁)、民國108至11 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5至16頁 、本院卷第170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調 解卷第17頁及背面)、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表(見調 解卷第17-1至17-3頁、本院卷第130至144頁)、戶籍謄本( 見調解卷第18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64頁)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8月2日北市社助字第1113116964 號函(見本院卷第46頁)、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1年8月3日



北市勞動字第1116083181號函(見本院卷第48頁)、臺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8月4日北市都企字第1113061533號函 (見本院卷第5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8月4日保退 四字第11113194820號函(見本院卷第52頁)、109年4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本院卷第62至114頁)、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見本院卷第116頁)、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18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120頁)、投資人於各專戶無資料明細表(見 本院卷第122頁)、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 見本院卷第124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 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26頁)、臺北市○○區○○段○○段0000○ 號建物謄本(見本院卷第146、148頁)、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水費繳納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52頁)、台灣電力公司台北 市區營業處111年8月5日北市費核證字第111002444號函(見 本院卷第154頁)、大台北區瓦斯公司計費履歷報表(見本 院卷第156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單(見本 院卷第158、160、162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 住於臺北市大同區,名下無財產(見調解卷第14頁、本院卷 第168頁),每月薪資收入約30,000元(見本院卷第56、58 頁),每月必要支出即必要生活費用依臺北市111年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22,418元(見本院卷第58、172頁 ),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達2,782,245元(見調解卷第2頁 )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 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 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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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三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