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1年度,33號
SLDV,111,小上,33,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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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廖家葦即廖俊霖之遺產管理人

被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
本院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6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第 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 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 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 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現存有效或 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則應揭示該解釋或裁判之字號 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各 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 事實,若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 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判命上訴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廖俊霖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 被上訴人33,848元本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不服 ,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伊非廖俊霖之遺產管理人,伊 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 回被上訴人之請求等語。
三、經查:關於廖俊霖之遺產,上訴人雖已拋棄繼承,惟其嗣經



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061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而確定 在案,有該確定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頁),上訴人並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 由。從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 用同法第436 條之19條第1 項確定其數額為1,500 元,應由 上訴人負擔。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碧惠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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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