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343號
SLDV,111,司聲,343,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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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煒盛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相 對 人 立勤工程行李伸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1年度存字第43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612萬5,305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51號民事判 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612 萬5,305 元為擔 保金,並以本院111 年度存字第438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兩造達成調解,聲請人同意給付相對人410 萬元,分期 給付,聲請人於111 年8 月15日前給付210 萬元後,相對人 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今聲請人已於 111 年8 月10日匯款210 萬元予相對人之帳戶,爰聲請准予 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執行判決、調解筆錄、 永豐付款交易處理狀態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 上述提存事件、調解卷宗等查核屬實。另經本院依職權向外 埔區農會查詢聲請人是否確於111 年8 月10日匯款210 萬元 予相對人,亦經外埔區農會於111 年9 月29日外農信字第00 00000000號函檢附聲請人匯款交易明細查詢查核屬實。是故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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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煒盛廢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