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682號
SLDV,111,司繼,1682,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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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82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添錫律師(男、年籍資料詳卷、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號10樓)為被繼承林維政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林維政(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19樓)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林維政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林維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林維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 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 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 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 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林維政積欠聲請人債權未清償 ,因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或死亡,其親屬會議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為被繼承 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 書、應收帳款明細、本院家事庭公告、繼承系統表、願任同 意書、律師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證據為佐,自堪 信為真正。又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對於被繼承 人之遺產具有利害關係,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 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茲審 酌律師對法律學有專精,持有具高度公信力之專門職業技術



執照,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較熟稔,較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 產之最大效益,亦較可避免債權人債權追索困難之缺失,故 本院認為聲請人所陳報之劉添錫律師為適宜擔任遺產管理人 之人選,且劉添錫律師亦出具願任同意書表示同意擔任本件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此有願任同意書、律師證書影本在 卷可稽,爰選任劉添錫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依 民法第1178條第2 項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智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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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