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1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淑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淑雯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周淑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 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其持有 毒品罪。本院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程 序,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字第2256號、第 380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佐,被告卻仍無法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 品罪而自戕其身,顯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惟念及被告坦 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且其行為尚未害及他人,並 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的數量、被告 為警查獲所採尿液所含甲基安非他命與安非他命之濃度、警 詢筆錄記載被告學歷為高職畢業與現今無業之智識程度及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經鑑驗結 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 療養院106 年4 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60400043號鑑驗書1 份 附卷可稽(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偵查卷第39頁),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而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 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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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及重量 │ 鑑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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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透明結晶│1 包(淨重1.5183公克、驗│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
│ │ │餘淨重1.5162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見106 年度毒偵字第1645號偵查│
│ │ │ │卷第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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