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6號
SLDV,111,司拍,136,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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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陳鴻儒
陳鴻鈞
相 對 人 曾得
兼債務 人 陳德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曾娥於民國90年12月24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陳 德龍對聲請人之父陳春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 (下同)44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第三人曾娥於105  年9 月26日死亡,系爭不動產由相對人二人繼承取得所有權  。而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春來已於民國99年7 月8 日死亡, 聲請人二人繼承取得本件抵押債權及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 因本件抵押債權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共計1024萬元已屆清 償期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票、繼承系統表、土地 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 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 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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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