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478號
SLDV,111,司促,12478,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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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張盛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鄉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正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
11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清償新臺幣594,700元,及自民國111
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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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