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392號
SLDV,111,司促,12392,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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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3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晴雅
張玉妹
許棟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5,72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3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721元 張玉妹張晴雅許棟溢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001 新臺幣95,721元 張玉妹張晴雅許棟溢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721元 張玉妹張晴雅許棟溢 自民國111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晴雅前就讀義守大學,邀同債務人張玉妹
許棟溢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
欠本金計新臺幣95,72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
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晴雅未依約履行
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玉妹許棟溢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
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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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