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宇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195元,及其中新臺幣26,5
01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5/5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
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新臺幣26501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
1694元共計新臺幣4819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
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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