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妞爸小舖有限公司、
黃仕傑、黃詩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妞爸小舖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黃仕傑 、黃詩婷住於嘉義縣,皆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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