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1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金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鄉達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范正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0,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0,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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