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珂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001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
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4,133元,及自民國95年9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5年9月13日起至95年12月1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