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081號
SLDV,111,司促,12081,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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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盈誼
李明正
郭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37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20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371元 李明正李盈誼郭淑美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001 新臺幣45,371元 李明正李盈誼郭淑美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一五 001 新臺幣45,371元 李明正李盈誼郭淑美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二七五 001 新臺幣45,371元 李明正李盈誼郭淑美 自民國111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二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371元 李明正李盈誼郭淑美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一五 001 新臺幣45,371元 李明正李盈誼郭淑美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7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二七 001 新臺幣45,371元 李明正李盈誼郭淑美 自民國111年07月20日起 至民國111年10月01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二七五 001 新臺幣45,371元 李明正李盈誼郭淑美 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五五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盈誼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宜蘭校
區)邀同債務人李明正郭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66,
044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
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9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
詎債務人李盈誼自民國111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45,37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明正郭淑美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
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
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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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