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聖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春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1,021元,及自民國111
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
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聖杰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王春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
據新臺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
「撥款通知書」撥款,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
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
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55%浮動
計息),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聖杰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1年5月
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61,021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
人王春盛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
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