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南輝
吳詹喜招
一、債務人吳南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90元,及其中新臺
幣27,398元,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
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南輝、吳詹喜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121
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