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831號
SLDV,111,司促,11831,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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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康介即袁禎禧

賴美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2,9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8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916元 袁康介賴美雀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72916元 袁康介賴美雀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72916元 袁康介賴美雀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72916元 袁康介賴美雀 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916元 袁康介賴美雀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袁康介(原名:袁禎禧)於民國104年間至
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賴美雀(原名:高美雀)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新臺
幣10萬8,365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
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
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袁康介(原名:袁禎禧)自就讀學校完成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7萬2,91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
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
務人賴美雀(原名:高美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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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