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宛真
余玉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7,37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18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378元 余玉炳、余宛真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247378元 余玉炳、余宛真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247378元 余玉炳、余宛真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自民國111年08月23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247378元 余玉炳、余宛真 自民國111年08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378元 余玉炳、余宛真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余宛真於民國100年間至民國104年間邀同
債務人余玉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2萬0,95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余宛真自就讀學校完
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24萬7,378元整及如
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
期。另債務人余玉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二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