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647號
SLDV,111,司促,11647,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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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6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旻哲呂斌鴻之繼承人

呂曜竹即呂斌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呂斌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850,2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
繼承被繼承人呂斌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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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