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550號
TPDV,94,除,3550,200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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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550號
聲 請 人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7日屆滿,迄今均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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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5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益生生技開發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93年11月30日 │7,440元 │UA0000000 │ │
│ │限公司陳子智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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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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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