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魯俊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威良
周威勝
一、債務人周威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16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周威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16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