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政霆即葉星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葉星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29,73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