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210號
SLDV,111,司促,11210,2022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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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江188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紀佳孜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31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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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