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麗麗即章賢生之繼承人
章駿紘即章賢生之繼承人
章皓謙即章賢生之繼承人
章心綾即章賢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章賢生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41,696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368元,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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