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李阿昭
被上訴 人 張幸一
林素梅
張幸二
楊貴華
林進花
張鈞翔
張桓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一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參拾參萬捌仟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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