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4號
SLDV,110,訴,34,2022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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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唐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銘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塞席爾商阿波羅國際發熱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霞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聖捷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文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訴部分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則
核定為348萬6,000元(計算式:票面金額435,750元之支票×8張=3
,4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326元;總計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6,376元(13050+53326),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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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阿波羅國際發熱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捷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