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65號
SLDV,110,訴,1065,20220921,5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5號
上 訴 人 吳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翩翩等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 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9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 裁定於同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 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