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2號
SLDV,110,補,82,2022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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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被 告 林清漢律師即林景雄之遺產管理人
林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
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
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訴外人林景雄(於民
國110年2月2日死亡)為其債務人,聲明:㈠確認林景雄與被告林
穎成間就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1/2,
於92年7月9日所為之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㈡被告林穎成應將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林景雄所有。
觀原告第一及第二項訴之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其終局經
濟目的同一,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
額最高者即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199萬240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一:系爭不動產
一、土地部分: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撤銷之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1 臺北市 大同市府段 三 66 131 四分之一
二、建物部分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原告請求撤銷之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81 臺北市○○區市○段○段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 加強磚造 四層 總面積 175.04 二分之一
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建
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
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3萬7,000元,而系爭建物請求面積為1
75.04平方公尺,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市場交易價額為1,199萬24
0元(計算式:137000×175.04×1/2=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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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