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0年度,48號
SLDV,110,亡,48,202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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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郭慶輝(即郭慶豐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慶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郭慶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84年3月1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郭慶華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 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本件原聲請人郭慶豐於民國111年2月20日死亡,惟 利害關係人即失蹤人郭慶華之兄郭慶輝於111年3月30日以書 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郭慶華(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係聲請人之胞弟,失蹤人於77 年3月10日離家後,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 所受理失蹤協尋已逾7年,且經本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後, 已於111年3月3日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司法院網 站,現6個月陳報期間屆滿,無人陳報失蹤人之生死,為此 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失蹤人之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防治科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司 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可以證明, 失蹤人失蹤已滿7年,且公示催告陳報期間已於111年9月3日 屆滿6個月,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尚生存,故聲請人聲請宣 告失蹤人死亡,核與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失蹤人係於77年3月10日失蹤,計至84年3月10日失蹤滿7 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本文規定,應推定失蹤人於84年3月1 0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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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