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6號
SLDV,109,重訴,76,202209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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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上園小吃店柯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 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1年8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 裁定於同月10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存卷足憑,揆諸 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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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