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76號
SLDV,109,重訴,76,20220906,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仁
聲 請 人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彰
聲 請 人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煬
聲 請 人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文
聲 請 人 彭啟唐
方博宇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楊安騏律師
相 對 人 陳賜通(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賜隆(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麗鳳(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麗燕(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麗雀(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陳麗娟(即陳添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上開規定,民法訴訟法第394 條亦有明文。是必須法院就應判決之事項漏未裁判者,始可 聲請補充判決,例如訴訟標的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 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 假執行之聲請者;否則,如無上開情事而聲請補充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109年度重訴 字第7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僅載明聲請人為陳添財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尚未將相對人列為得假執行之對象,致伊辦理 提存時遭到拒絕,而無法辦理假執行,此為忽視假執行之聲 請,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394條(聲請狀誤載為 第393條,應予更正)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原判決忽視假執行之聲請云云,然原判 決主文第二十項即附表三編號一業已載明就陳添財部分宣告 假執行,並未疏漏,非屬裁判有所脫漏之情形,而無從為補 充判決,自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所稱遭提存所拒絕提存一 節,因陳添財於本件訴訟中死亡(其有訴訟代理人而訴訟程 序不停止),本院已於111年8月2日裁定命相對人即陳添財 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聲請人如欲辦理提存, 應逕向提存所為之,而非執此向本院聲請補充判決,併予敘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1/1頁


參考資料
誠家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鉅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展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展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