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52號
SLDV,109,司執消債清,52,2022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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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債 務 人 李家榮


代 理 人 陳奕安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權 人 日商白鷺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白鷺特殊鋼株式
社)
法定代理人 德平裕二
債 權 人 巫有凱

彭明華
李雅斌


應台發

虞柏美


上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培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李家榮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以新臺幣451,000元為第一次底價,拍賣次數為6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1、12、14(實體股票)及編號15(俱樂部翡翠卡)之清算財團財產,以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又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 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而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 同條例第11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李家榮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 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0月15日17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 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一第4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9人,卷附本院111年9月5日公告之債 權表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22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 1年3月21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二第155、156頁) 。
三、又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列編號1至8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具一定之經濟價值,為保障債務人利益及減省財團費用之 支出,參以系爭土地11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定底價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451,000元進行本件變賣,同時為保障債權 人受償權益,宜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不動產拍 賣次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將拍賣次數訂定為6 次 ,如拍賣6 次均未拍定,則足認系爭不動產確實變價不易, 為免程序浪費,系爭不動產即應予返還債務人。四、佐諸債務人名下尚有㈠附表編號11.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票1,000股,參以各專戶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及保管帳戶各專 戶客戶餘額表,截至109年4月30日餘額為404元(見本院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卷第31頁),幾無價值;㈡附表編號1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實體股票1張、股數1,000元,已於10 4年11月由第三人張淑華(即股票背書轉讓人)之繼承人聲 請辦理股票掛失,並於105年7月補發股票及完成過繼承過戶 (見本院卷二第184頁),權利人已非債務人李家榮;㈢附表 編號14.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張、共計15,423 股,因寶華銀行持續發生嚴重虧損,已指定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為接管人,股票已無市值;㈣附表編號15.翡翠高 爾夫俱樂部翡翠卡1張,因翡翠高爾夫球場經營不善,目前 該球場已無買賣球證,已無市價;㈤債務人李家榮虞柏美 之債權新臺幣773,673元,因虞柏美主張抵銷後,已無債權 餘額(見本院卷二第86頁)。綜上,既東元電機股票、寶華 銀行股票及翡翠高爾夫俱樂部翡翠卡已無變賣價值,且長榮 海運股票目前已非債務人李家榮所有,故以返還債務人為處 分方法,亦屬適當。又附表所列編號9、10之保單,因債務 人無力提撥等值現金,已通知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解約金解繳到院,併此敘明。 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 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 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現值(新臺幣) 備 註 1 土地 128,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2. 土地 6,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3. 土地 26,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4. 土地 201,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5. 土地 37,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 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6. 土地 31,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8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7. 土地 19,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8. 土地 3,000元 1.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2.權利範圍:16分之1 3.依公告土地現值預估 9. 保單解約金 約76,199元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萬代樂101(0000000000) 10 保單解約金 443,384元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0) 11. 實體股票1張 約404元 1.發行公司名稱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2.股數:1,000股 12. 實體股票1張 約156,000元 1.發行公司名稱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2.股數:1,000股 13. 實體股票1張 11,447元 1.發行公司名稱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2.股金:1萬元 14. 實體股票16張 0元 1.發行公司名稱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股數:15,423股 3.註:寶華銀行持續發生嚴重虧損,截至民國96年6月30日止,累積虧損已達新台幣2,694,164仟元,負債總額超過資產總額達新台幣2,516,716仟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96年8月9日以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5290號函指定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接管人。 15. 翡翠高爾夫俱樂部翡翠卡1張 0元 1.翡翠高爾夫球場經營不善,目前該球場已 無買賣球證,無市價。 2.債務人陳報僅可過戶,過戶費約10萬元。 16. 對虞柏美之債權(773.673元) 0元 1.債權人虞柏美主張抵銷。 2.債權人虞柏美對債務人有債權550萬元(依公告之債權表),抵銷後債務人李家榮之債權已無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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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