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834號
SLDM,111,附民,834,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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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34號
原 告 黃馨儀

被 告 黃鉦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35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JI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迺伶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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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