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02號
原 告 蔡官穎
被 告 陳霆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霆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易字第88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