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54號
SLDM,111,金訴,354,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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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昭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350號、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昭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迺伶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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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