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1年度,21號
SLDM,111,重附民,21,2022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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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附民原告 黃富永
附民被告 陳鋒霖

上開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4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原告已於民國111年6月23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彭昊明葉文淵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等人部分。另外,原告於111
年6月21日提出之書狀中,雖記載其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包括被告
蔡尚哲,然原告被告蔡尚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刑事案件
部分經本院另案判決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已於111年9月
19日以111年度審附民字第967號裁定移送院民事庭,此部分
原告贅載在本案之書狀中,均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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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