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泳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泳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