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755號
SLDM,111,審簡,755,2022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哲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14406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哲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哲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硝甲西泮(N imetazepam)、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及愷他命(Ketamine)則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二、三級毒品 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18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西 門町某撞球場外,向年籍不詳綽號「小威」之男子購買①含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 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及硝甲西泮(Nimetazepa m)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2包(包裝上有熊圖案)、②含第三級 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咖啡 包30包(包裝上有Instagram圖樣,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7 公克)及③愷他命(Ketamine)24包(以透明夾鏈袋包裝, 純質淨重36.2732公克),而同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嗣於110年 12月24日22時50分許,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 ,行經臺北市大同區環河北路與南京西路口,為警攔檢,經 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吳哲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查獲毒品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111年1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 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



1年3月16日刑鑑字第1108047976號鑑定書,及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毒品咖啡包、愷他命。
 ㈢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尿液檢體編號:15124 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 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51245號)(被告尿液僅 驗出愷他命陽性反應,無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 上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 克以上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持有扣案第二、三級毒品之行為,助長毒品之泛 濫,並對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 少、重量、種類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目的,暨其之前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可,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未婚、無子女、現從事餐飲業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22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用罄部分則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22只及其內檢出之微 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及硝甲西泮(Nimetazepam),因與上開毒品直接接觸並已 混同,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一併予以沒 收銷燬之。
 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 ,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 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 沒收。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均檢出如附表編號 2至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且合計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 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為



簡易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驗結果 1 毒品咖啡包(包裝上有熊圖案) 22包 1.編號M1至M22,總毛重103.74公克,總淨重約75.80公克。隨機抽取編號M7鑑定,淨重3.62公克,取1.82公克鑑定用罄,餘1.80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及硝甲西泮(Nimetazepam)。 2.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估算總純質淨重。  2 毒品咖啡包(包裝上有Instagram圖樣) 30包 1.編號I1至I30,總毛重139.58公克,總淨重約109.28公克,隨機抽取編號I2鑑定,淨重3.50公克,取1.62公克鑑定用罄,餘1.8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純度約3%。 2.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I1至I30均含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7公克。 3 愷他命(透明夾鏈袋包裝) 24包 白色結晶塊24袋,毛重47.0700公克,淨重41.5500公克,取樣0.0308公克,餘重41.5192公克,檢出第三級愷他命(Ketamine)成分,純度87.3%,純質淨重36.2732公克。 4 沾有愷他命菸草 1包 殘渣袋1袋。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三級愷他命成分。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