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偉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0710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銘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張銘嵐」署押共肆拾貳枚(含簽名拾伍枚、指印貳拾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張銘偉於民國110年9月7日0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 0號前為警攔查,員警懷疑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其所涉施用毒品案件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另行偵辦),遂 將其帶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調查,其 唯恐為警查獲,竟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冒用其兄「張銘嵐」名義接受訊問,並接續在如附表所示文 件上,偽造「張銘嵐」之簽名及按捺指印後交予員警而行使 之(偽造之簽名及指印詳如附表所示),以表示其為張銘嵐 本人,並同意警方勘察採證、願意接受搜索及夜間接受訊問 ,足以生損害於張銘嵐及司法警察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 。
二、證據:
㈠被告張銘偉於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張銘嵐及查獲員警余昌勇於偵查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7日刑紋字第1110016002號 鑑定書1份及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附表編 號1至2、4至6、8部分)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附表編號3、7、9部分)。被告在如附表編號3 、7、9所示之文書上偽造「張銘嵐」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 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
㈡被告為免遭警查獲,先後在附表所示文書,以簽署姓名、按 捺指印之方式,偽造「張銘嵐」之署押,並行使如附表編號 3、7、9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其犯罪時間密接,且皆為達冒 名應訊以圖脫免刑責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行為。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偽造署押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為警查獲後,為圖掩飾身分及規避刑責,竟冒用 其兄張銘嵐名義而為本案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使張銘嵐有遭刑事訴追之危險,並影響警方偵辦案件之正 確性,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犯後坦 承犯行,兼衡其前有因殺人未遂、槍砲、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罪刑(不構成累犯)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佐、自述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由哥哥扶養、入監前做粗工之家庭生活及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張銘嵐」署押共42枚(含簽名15枚、指 印27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 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如附表編號3、7、9所示之文書,已 因被告行使而交予警方,非屬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明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7條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偽造之署押 證據出處 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0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一中隊詢問筆錄 偽造「張銘嵐」之簽名2枚及指印6枚(含騎縫處指印4枚) 110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卷第3至5頁 2(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6) 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 偽造「張銘嵐」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同上卷第6頁 3(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11) 勘察採證同意書 偽造「張銘嵐」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同上卷第10頁 4(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 偽造「張銘嵐」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同上卷第13頁 5(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偽造「張銘嵐」之簽名6枚及指印12枚(含騎縫處指印6枚) 110年度毒偵字第1989號卷第42、49、53至56頁 6(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 偽造「張銘嵐」之簽名1枚及指印3枚(含騎縫處指印2枚) 同上開卷第57頁 7(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偽造「張銘嵐」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同上開第52頁 8(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偽造「張銘嵐」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同上開第58頁 9(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夜間訊問同意書 偽造「張銘嵐」之簽名及指印各1枚 同上開號卷第7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