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706號
SLDM,111,審簡,706,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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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思偉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14406號),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思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肆包(驗餘淨重貳拾伍點捌壹玖柒公克)、梅片壹錠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思偉明知甲基安非他命、PM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均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16日晚上 (起訴書誤載為109年6月24日20時40分許前一星期),在臺 北市林森北路某酒店內,向年籍不詳綽號小蜜蜂之男子購買 毒品咖啡包4包(淨重26.9420公克,驗餘淨重25.8197公克 ,檢出PMMA成分)及梅片1錠(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 度低於1%)而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嗣於109年6月22日22時 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6月24日20時40分許),王思偉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 路三段與酒泉街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並在其機車 上當場查扣上開毒品咖啡包4包及梅片1錠,而查悉上情。二、證據:
 ㈠被告王思偉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職務報告1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 張、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各1份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4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2份(驗出愷他命陽性反應)。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及PMMA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2種第二級



毒品,乃一行為觸犯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最高法 院97年度台非字第530號判決要旨參照),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情節較重(即持有重量較重之PMMA部分)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持有扣案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助長毒品之泛濫, 並對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重量 、種類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目的,被告前有因恐嚇取財、傷害、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 判刑及執行完畢,復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4年度軍上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最 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597號駁回上訴確定,甫於109年 5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檢察官未主張本案構成累犯,亦未就構 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 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 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 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未婚、入監前從事臨時工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沒收:
  本案查扣之毒品咖啡包4包(驗餘淨重25.8197公克,檢出PM MA成分)、梅片1錠(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用罄部分則無庸宣告沒收銷 燬;又盛裝上開PMMA之包裝袋4只,因直接接觸上開毒品, 衡情含有毒品成分,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當視同PMMA,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為簡易判決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李世華
得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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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