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1年度,683號
SLDM,111,審易,683,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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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易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彬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文彬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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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