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377號
SLDM,111,單禁沒,377,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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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瑋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15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1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總驗餘淨重壹點玖肆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瑋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因被告死亡而為不起 訴處分(即同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528號)。而被告於前案 中為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2.3860公 克、總淨重1.9460公克、總驗餘淨重1.9458公克)屬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 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 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 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 明。
三、經查,被告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已於民國11 0年7月3日死亡,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 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等件 附卷供參。而被告於該案中為警查扣白色結晶塊2包,經送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總毛重2.3860公克、總淨重1.9460 公克、總驗餘淨重1.9458公克),有該中心109年7月20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證前開扣案 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



品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內含之甲基 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揆諸前 揭規定,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 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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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