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62號
KLDV,111,訴,362,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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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62號
原 告 林宏杰
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林純鈺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零陸佰陸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間,向原告宣稱其買賣股票投資精準, 原告遂陸續交付被告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下稱系 爭投資款),委託被告代為投資操作股票買賣;而被告則於 110年4月下旬,向原告表示系爭投資款業已獲利101,992元 (下稱系爭獲利)。時至110年6月下旬,原告因有資金需求 ,乃向被告為終止委託之意思表示,詎歷時半年概未獲置理 ,原告委請律師發函催告亦無結果,為此,原告乃起訴請求 被告返還系爭投資款、給付系爭獲利,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2,101,9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答辯: 
  原告已將系爭投資款與系爭獲利贈與被告。基上,爰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先前交付系爭投資款,委託被告代為投資操作 股票買賣;而被告則於110年4月下旬,向原告表示系爭投資 款已生系爭獲利」等情,業經原告提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本院卷第33頁、第109頁)、兩造LINE對話截圖(本院 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113頁至第121頁)為證,並據被告當



庭自認無誤(本院卷第64頁至第65頁),堪信為真。 ㈡被告固辯稱:原告明知系爭投資款與系爭獲利均由被告占有 ,仍於110年6月15日,發訊對被告稱「反正我錢都在妳那, 妳愛賺多少隨便」、「那不用了,全給妳。以後也不用再 說妳幫我什麼了」,藉此對被告為「贈與系爭投資款與系爭 獲利」之意思表示,並經被告為允受之承諾,故兩造已就系 爭投資款與系爭獲利成立贈與契約云云(本院卷第67頁至第 77頁),惟此則經原告悉予否認。而被告雖執「與上開訊息 有關之LINE對話截圖」為證(本院卷第79頁至第97頁),然 勾稽兩造藉由LINE互動發訊之通篇語意,客觀上明確可見「 兩造係在爭執『原告委由被告胞兄承攬工程之另事』(參本院 卷第79頁至第87頁所示對話:『被告:你好像覺得我們家要 被你刁』、『原告:不要傳訊息來責備或是要辯論什麼,就趕 快做好就可以』、『被告:少在那邊了,合約沒簽,要來硬的 』…『原告:妳在說什麼,沒頭沒尾。若妳老覺得妳哥好像受 【誤繕為壽】委屈,那我也沒意見,但請妳了解情況再來跟 別人發脾氣』、『被告:現在停工。你這麼會監工,現在帳我 們出給師父,結餘還給【誤繕為給還】你』……『被告:合約簽 了嗎?請問你其他東西要升級櫻花?報價單要調整吧』、『原 告:所以妳覺得合約沒簽,我不能以當時設計師口頭承諾來 說就是了』、『被告:誰跟你口頭承諾?誰』…『原告:當然是 妳哥』…)」;囿於工程細項苦無共識(參本院卷第87頁), 被告復一口回絕原告「簽署『契據(契約紙本)』」之要求、 倡議,原告乃承此前提,就被告回傳「反正我錢都在妳那, 妳愛賺多少隨便」等語(參本院卷第87頁至第89頁所示對 話:『原告:所以妳覺得合約沒簽,我不能以當時設計師口 頭承諾來說就是了』……『原告:麻煩您們安排簽約』、『被告: 不簽了』、『原告:隨便妳』、『被告:好』、『原告:反正我錢 都在妳那,妳愛賺多少隨便』…)。是綜觀兩造間之對話互 動,原告回傳「反正我錢都在妳那,妳愛賺多少隨便」, 顯係意在表達「兩造(原告與被告胞兄)既無『契據(契約 紙本)』可憑,則其已付之工程款將如何攤列於各該工程細 項(含承攬利潤),現今祇能任憑承攬方即被告或其胞兄空 口開價」,此對照被告見字回傳「結餘款還你,自己發包發 工」等語自明;是所謂原告傳訊表示「反正我『錢』都在妳那 ,妳愛賺多少隨便」乙語,原係針對「他案工程款」之結 算,而與「系爭投資款暨其獲利歸屬」渺無相關。再者,原 告見「被告拒絕簽署契據並就其傳訊『結餘款還你,自己發 包發工』等語(稽其用字遣詞,被告似有代其胞兄與原告終 止承攬契約之意)」,固就被告回稱「在【誤繕為再】刁難



我就是了。若照妳這樣的標準,我在妳那買股票的錢(210 萬元)也不是我的了,對嗎?210萬元,麻煩您這星期領給 我,感謝。工地,我晚點跟妳哥確定最後處理方式,帳,妳 可以先準備好」(本院卷第89頁至第91頁),並因被告見字 回傳「這部分,我需律師在做回應」(本院卷第91頁),而 續就被告傳訊表示「哪部份(被告回稱『全部』);那不用了 ,全給妳。以後也不用再說妳幫我什麼了;現在起,妳也不 要再傳訊息給我」(本院卷第91頁),復於上開訊息發送後 20分鐘以內,4度撥打電話(LINE)聯繫被告不獲接聽(本 院卷第91頁至第93頁),又再於最後一次致電未果40分鐘後 ,重新發訊就被告表示「我已經跟您哥道歉,希望您們大人 大量別跟我計較,也拜託您們能繼續把我房子裝潢好,我有 變更的地方看追加多少錢,合約準備好,不用罰則,只懇請 您們能幫我房子裝潢好就可以,再次跟您們道歉,我不對, 很抱歉。您若需要請問您律師也ok,我都配合簽任何資料, 只懇求您們把我的房子如期裝潢好就可以,感謝」(本院卷 第93頁),是推敲兩造間之對話互動,原告不僅曾因信心動 搖而就被告催討系爭投資款暨系爭獲利(原告:若照妳這樣 的標準,我在妳那買股票的錢【210萬元】也不是我的了, 對嗎?210萬元,麻煩您這星期領給我,感謝),即便原告 因「被告回稱欲諮詢律師」而賭氣傳訊「那不用了,全給妳 。以後也不用再說妳幫我什麼了」,原告仍係意在表達「其 就『被告空口開價』之不滿」,此對照原告之後試圖撥打電話 (LINE)聯繫被告未果,旋直接聯繫被告胞兄並於之後傳訊 表示「我已經跟您哥道歉,…拜託您們能繼續把我房子裝潢 好,我有變更的地方看追加多少錢,合約準備好,不用罰則 ,只懇請您們能幫我房子裝潢好就可以,再次跟您們道歉, 我不對,很抱歉」等情即明。承此對話互動,原告所稱「反 正我錢都在妳那,妳愛賺多少隨便」、「那不用了,全給 妳。以後也不用再說妳幫我什麼了」,自始即與「系爭投資 款暨其獲利」渺無相關;是被告斷章取義,擷取LINE對話之 一字一句,謬稱其已獲原告贈與系爭投資款與系爭獲利云云 ,在在昧於事實而無可採。
㈢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 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受任人因處理 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 人;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28 條、第540條、第541條、第5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交付系爭投資款,委託被告代為投資操作股票買賣,是兩 造自已成立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且被告抗辯贈與云云亦非 可取;是原告如今發函就被告為終止委任契約之意思表示( 參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4頁),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投資額與 系爭獲利,自與民法委任之法律關係相合,適法有據,應予 准許。    
㈣綜上,原告本於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01,9 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8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指明。  
五、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由被告負擔。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准許之,並酌情宣告被告提供相當擔保後免為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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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