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被 告 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美壠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45,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5,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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