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74號
KLDV,111,補,574,2022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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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周秋滿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蓁蓁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1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5,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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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