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徐國智
代 理 人 黃柏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 定,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 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 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件: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及債務人清冊。
二、說明聲請人有無財產。應詳列各項財產(不動產、動產〈包 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在 之價值〉、保險契約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載)。三、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並提出各該最近二年內之存、提款或轉 帳明細及證明文件(需提出影印清楚之影本)。四、聲請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證明文件。五、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如有受扶養人,應併提出受撫 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六、提出聲請人(如有受撫養人,包括受撫養人之)最近三年之 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
七、聲請人及(如有受撫養人,包括受撫養人)目前及聲請前二 年內收入來源及金額,並提出收入之證明。薪資以外有無其 他收入來源(給付單位或受僱單位、給付金額)並提出證明 。
八、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 (如有受撫養人,包括受撫養人)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 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 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如聲請 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 、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 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
九、聲請人(如有受撫養人,包括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 ?如有,係領取何種社會補助?其金額、期間為何?並提出 相關佐證。
十、聲請人居住之房屋地址?係何人所有?聲請人居住之權源為 何?(自有、租賃、使用借貸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 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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