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1年度,777號
KLDV,111,基簡,777,2022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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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777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送達代收人 李佳俞
被 告 蔡昇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 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 明文,故當事人間就一定法律關係爭執,定有合意管轄法院 之書面者,自應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觀諸卷附原告所提出被告蔡昇宏與原告簽訂之委託買賣證券 受託契約第十三條約定:「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 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本件法律關 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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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