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基簡字第5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林紫彤
被 告 朱振成
朱振益
朱振順
朱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按: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具狀撤
回訴訟,宜再開已閉之言詞辯論,俟被告之異議期滿而確認撤回
是否生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
34號研討結果參照),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