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203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 告 鄭珩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 戒處所另案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404元,及其中新臺幣14,446元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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