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1年度,1955號
KLDV,111,基小,1955,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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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基小字第195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 告 鄭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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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